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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构建法人制度

         

摘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来构建我国的法人制度之基础,但这种做法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上极为罕见。而且这种分类与传统民法典上的社团与财团分类比较,后者能够更好地体现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更适合构建法人的基本规则(提取法人之公因式),更能够体现法人“组织体”的基本特征,能够更好地与民法的“意思自治”与“过错归责”原则相契合。因此,我国民法典应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作为构建法人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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