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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票合同中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的分离——兼论彩票出票行为的法律意义

     

摘要

关于彩票合同的传统理论认为,彩票合同既是买卖合同又是射幸合同,并不区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当彩票发行方未出票时,这种理论似乎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何彩民无须持有彩票即可获得奖金,但深入分析后我们会发现:此时未持有彩票的彩民购买彩票的价款往往并未汇入奖池,如果以奖池中全体彩民的钱来支付奖金,难免对其他彩民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应将彩票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分离。本文认为卖方的出票行为是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同时也是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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