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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物供给合同的法律属性——兼论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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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0 绪论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3 研究方法

0.4 论文结构

0.5 创新与不足

1 制作物供给合同概述

1.1 制作物供给合同的概念界定

1.2 制作物供给合同的特征

1.3 我国制作物供给合同的现状考察

2 制作物供给合同法律属性存在的争议与原因分析

2.1 存在的争议

2.2 原因分析

3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依据的分析

3.1 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依据的法理分析

3.2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依据的国外法考察

3.3 对以上区分依据的评价与借鉴

4 制作物供给合同的法律属性判定

4.1 制作物供给合同法律属性的判断依据

4.2 不同情形下制作物供给合同的法律属性判定

4.3 基于以上判断依据对司法案例的评述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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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作物供给合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而广泛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类合同。制作物供给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专以或主要以自己的材料制作成物供给他方,并由他方给付对价的合同。核心特征包含物的制作和物的交付,物的制作过程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相类似,而物的交付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予买受人的过程相近,该类合同处于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交界区域,同时,制作物供给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因而对该类合同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需进行深入研究。目前,关于制作物供给合同的法律属性学术及实务界有三种观点:应属纯粹的买卖合同、纯粹的承揽合同或混合合同。
  由于制作物供给合同法律属性的争议多集中于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因此有必要对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依据进行分析。我国合同法上以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形式、相对人是否享有监督权、相对人给付对价的性质为区分依据。德国民法典中以标的物是否为不可替代物为区分依据。意大利民法典中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区分依据。法国民法典中以提供劳动是否具有特殊性为区分依据。
  通过分析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依据,同时,结合现有的学术观点,提出以制作参数提供者为主,相对人是否享有监督权以及相对人给付对价的性质为辅的判断依据,该判断依据将不同情形下的制作物供给合同分别认定为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若制作参数由制作者提供的,合同属于纯粹的买卖合同。若制作参数由相对人主要提供,合同应属于纯粹的承揽合同。若制作参数由相对人部分提供,相对人不享有监督权且相对人支付对价的性质为价款时,合同为买卖合同。若制作参数是由相对人部分提供,但相对人享有监督权且相对人支付对价的性质为报酬时,合同应认定为纯粹的承揽合同。若制作参数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合同应属于纯粹的买卖合同。通过上述多元化标准的提出以求解决司法实践中制作物供给合同法律属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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