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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主体的历史变迁

             

摘要

信托业的发展与地方经济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严重的互相依赖,地方国有企业是信托业的主要控制主体。在缺乏基本法律框架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和信托业之间出现了资产恶化和风险堆积的“路径依赖”,为此中央政府针对信托业开展了五次的大规模清理整顿,意图获得发展信托业成本与收益间的平衡。进入新世纪后,在“一法两规”的法律框架内,经过两次重新登记,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依旧是中国信托业的控制主体,不过可喜的是部分民间资本开始逐渐成为信托的部分控制主体,但市场化的改革空间依然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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