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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及对策建议

     

摘要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其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35%以上,地位举足轻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2004年下半年,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试点,现在试行的转型政策有如下特点:一是仅仅允许扣除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二是仅仅允许扣除新增的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三是仅仅面向八个行业。由此可见,我国所进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是分布实施的,当前所进行的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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