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经济法论丛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交易相对人责任的认定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交易相对人责任的认定

     

摘要

在我国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的交易相对人不予处罚.交易相对人兼有受害者与参与者的双重身份,现有反垄断法律制度只关注其受害者身份,而忽略其参与者身份.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客观上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观上参与垄断的态度不同.由此,应将交易相对人参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构建样态谱系,用以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可贵性.未来《反垄断法》修正时应当依据交易相对人参与样态的不同梯次设置法律责任,从而全面、有效地规制交易相对人的不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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