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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问题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摘要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日趋成熟且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一些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引起社会和理论界的关注.与欧美的“单罚制”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财产处罚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方式存在行政法理论上的缺陷和具体计算方面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适用处于游移不定的状态,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近百起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来看,行政处罚畸轻的情况非常普遍,很难达到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效果.从短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罚款处罚的幅度过低,难以取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威慑效果,因此,在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的前提下,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对于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从长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采取单一的罚款处罚方式,取消现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方式,无疑是一种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执法的合法、明智和科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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