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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禁止垄断法上对剥削性滥用的规制

         

摘要

韩国禁止垄断法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一样对垄断本身并不禁止,仅禁止因垄断而产生的滥用行为.韩国禁止垄断法上的滥用行为可以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且就规制剥削性滥用的正当性仍存在争论.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对剥削性滥用的构成要件的解释存在不确定之处,另一方面是对现行规制方法中“定价的不当性”缺乏足够经验,其具体形式的正当性,及其存在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的正当性仍须结合个案判定.故此,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制剥削性滥用的要件.首先,遵守“补充性”原则;其次,恪守“显著性”标准;最后,排除“正当化”事由.在这一过程中,核心要件是依据“供需关系的变动或供给成本的变动”判断经营者的价格实质上是否显著高于竞争水平的定价,即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制定的价格之间的差异是否“显著”过大,且这种显著过高的定价没有正当理由,却高于同种或相似商品的价格,即构成剥削性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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