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经济论坛》 >关于建立失地农民长期保障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失地农民长期保障机制的思考

         

摘要

一、如何建立失地农民的长期保障机制 1.明确保障金支付标准。我国土地的性质是公有制,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中的湖泊、河流、工矿等属国家所有,其他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对土地依法有长期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保障对失地农民进行必要的生活补助和就业安置。而征地保障金多少即支付标准的确定,是失地农民反映强烈,政府应对比较棘手的重要问题,也是决定征占地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如何比较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金支付标准,首先,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支付原则,以体现对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公平尺度。这个原则,就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