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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提刑按察司的司法及监察职能

     

摘要

明代于各省置都、布、按三司,提刑按察司作为地方最高司法监察机构,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其职能主要来源于《诸司职掌》《宪纲事类》以及《大明会典》等三部明代非常重要的行政性立法。明代提刑按察司的职能非常广泛,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司法及监察。司法职能中又主要包括司法解释权以及徒流死罪案的复审权、上诉案件的受审权、会同三法司审录权等司法审判权;监察职能中包括对衙门文卷的监察、对官员素养的监察以及对司法活动的监察等。提刑按察司的设置一方面体现了皇帝对地方的控制(监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明代的恤刑精神(司法),对澄清地方吏治,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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