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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残疾人案件不容忽视

         

摘要

<正> 近年来,强奸残疾人案件不断发生。被害人有幼女,有成年人,甚至老人。强奸残疾人案件,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此类案件中,案犯多利用被害人无防范能力,思维、语言有障碍等弱点,对被害人施暴,给被害残疾人心理、生理上造成极大损害。如案犯宋××(59岁)、郭××(76岁)均系某县敬老院被收养的老人。二犯于1993年2月以来,在敬老院内以给糖果吃等手段引诱,分别多次将一名随父母到敬老院的弱智幼女赵某奸淫。由于被害人生理上的缺陷,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使违法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如1985年入冬的一天,案犯房××窜至本屯王××(耳聋)家,乘王妻郭××(哑人)熟睡之机,将郭强奸。此案直至1992年4月才接到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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