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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公安机关关于人身伤害案件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具体情形规定以及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具体处理规定

摘要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12年12月19日由公安部部长签署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伤情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违法嫌疑人的处罚,如果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不能将伤情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对违法嫌疑人不予处罚。如果已经认定的事实能够确认违法行为的,也可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作出处罚决定。如果公安机关未通知被侵害人,或者被侵害人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不能进行伤情鉴定的,不得视为拒绝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安排被侵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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