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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充分尊重股东的适当意愿

         

摘要

我国《公司法》仅仅界定了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没有对董事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对此,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委任说”,认为董事是公司的受任人,根据公司的委任管理公司事务;有英美的“代理说”,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有大陆法系的“代表说”,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表人,董事的行为即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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