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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整体性保护规范检视——与利奥波德的生态整体主义相对照

     

摘要

中国第一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综合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是其立法基点,体现了西方生态中心主义的整体保护主义原则。然而利奥波德提出的整体主义与《长江保护法》中贯彻的整体性保护存在质之不同。第一,前者是一种环境伦理观念,而后者是一种可实施的方法论手段;第二,前者诉诸非规范性的道德路径来实施,后者借助规范,具有明确指引且采取强制性措施去落实。《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利奥波德生态整体主义的启示,沿袭流域整体性保护的方法论,拓展自然主体的道德身份,推动长江流域整体性保护走向整体性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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