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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法益视角下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性解读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制了骗取贷款罪的打击范围,要求对骗取贷款罪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法益保护理论作为关于刑法目的的重要理论,对骗取贷款罪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从法益入手,对骗取贷款罪进行合理解释。更应看到,骗取贷款罪作为行政犯,其本身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的双重属性。从行政违法性上,骗取贷款罪侵犯的是贷款管理秩序;从刑事不法性看,骗取贷款罪侵犯的是特定金融机构资金的所有权。故而,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当属双重法益。基于双重法益,不构成民事欺诈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欺骗行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采实质解释立场,“重大损失”的认定应为侦查机关立案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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