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骗取贷款罪的规范解释——以利益法益观为视角

骗取贷款罪的规范解释——以利益法益观为视角

     

摘要

经济刑法具有保护“超个人法益”的属性,以利益法益观为立场,骗取贷款罪保护法益的定位应当还原为金融机构的财产利益,具体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借款人在取得贷款时即获得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借贷期限届满而无法偿还导致债权落空时方构成本罪,这也是“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有之义。客观要件上,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并不能宜接套用于骗取贷款罪,应当改变原本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则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思路,具体可以将骗取方式类型化为虚构贷款用途和欠缺贷款资格,进一步考察是否具有导致债权丧失的结果或危险。主观要件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则需以取得贷款时为节点,综合行为人对取得贷款的客观使用是否以实现债权为中心来推断其主观偿还意愿的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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