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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顺位选择

     

摘要

基于现行立法规定的多元起诉主体,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解决诉讼冲突、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原则,依据相应的设立标准,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设置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协调融合。其次,按照环境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将案件范围二分,在此基础上根据顺位设计的标准合理划定三类主体的起诉顺位。具体而言,针对严重或者较为严重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宜采取“行政机关优先,环保公益组织次之,检察机关补充”的模式;对于损害结果严重程度较低的案件,则宜采取“行政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不分次序,检察机关补充”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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