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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正误两则

             

摘要

(一)《宋史·卷二百八十九·高琼传》载:“咸平三年,……授(高琼)殿前都指挥使。”按:“咸平三年”,误。应作:咸平四年。咸平三年时,殿前都指挥使是范廷召(见《宋史·卷二百八十九·范廷召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咸平三年四月第23条》),而高琼当时正任并代都部署、步军都指挥使(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咸平三年正月第2条》)。殿前都指挥使、河西节度使范廷召于咸平四年正月病死(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咸平四年正月第2条》)。据《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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