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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的政府管制和反垄断问题

         

摘要

长期以来,公用企业被认为自然垄断行业,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为了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国家对公用企业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政府管制的实质是国家干预经济,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管制并不能代替市场竞争,管制只是模拟市场竞争的结果而非过程。要解决我国公用企业存在的诸多弊病,必须放松政府管制,引入竞争机制。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种途径:1.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对公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2.政企分开;3.区分垄断性环节与非垄断性环节,对公用企业实行垂直分割;4.及早出台反垄断法,确立公用企业的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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