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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利益与表达自由著作权法立法价值之辩

         

摘要

由于权利客体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的立法价值一直摇摆于激励经济收益与促进表达自由之间,针对信息产权化的弊端,著作权法被认为应该包含更高位阶的法律价值。然而,这种立法价值混搭,导致了著作权权利体系的混乱。因此,著作权法应回归到激励机制的模型下,而多元化的立法价值,应由针对不同调整对象,处于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分别承担,只在著作权法追求的经济价值与主张表达自由的法律出现冲突时,再按照权利的位阶考虑对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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