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早期治理

             

摘要

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不是任何单一权力意志的安排,而是多元选择的产物。郡法院最初可以被当作国王用以平衡地方权势的制度装置。缺少有效的地方代理人制度,国王不得不依赖于一支巡游的司法大军来实现王国的治理,普通法的司法治理模式由此形成。作为一项司法设置,陪审制度不仅为中央司法权威的扩张提供了公信力的保障,而且也是后者得以稳健运行的制度平台。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通过组成陪审团参与到法律事务之中,不经意间,普通法的大厦便被如此牢固地坐落在了民间普遍认同的基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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