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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论与反映论

摘要

认识的主体性问题已成为当前认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加强对认识的主体性的研究,是推进、深化认识论的需要,也是指导现实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需要。所谓认识的主体性,是指认识必然具有主体的属性这样一种状况。认识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三个基本方面:第一,认识必有其承担者、主体;第二,主体对认识过程必然发生重大的影响;第三,主体对认识结果也必然发生重大的影响。认识论对认识的主体性的理解、看法,就是认识论的主体理论,它相应地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关于主体的本质及其结构要素的理论;第二,关于主体在认识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的理论;第三,关于主体对认识结果的影响的理论。主体论作为认识论的一部分,离不开一定的认识路线。有同志认为,反映论是经典认识阶段的历史产物,它所追求的“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事物”的认识理想已经破灭了;反映论本身存在着逻辑矛盾:一方面,它认为随着主体认识能力的提高,认识结果中的主观因素会愈来愈少直至完全消失,另一方面,逻辑上同样能成立的是,随着主体认识能力的提高,投入认识过程和凝结于认识结果中的主体因素会愈来愈多,从而愈来愈偏离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等等。因此,主张拋弃“客体→主体”的反映论,代之以“主体→客体”的“重构论”。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主体论和反映论的关系问题,或认识的主体性问题和反映论的关系问题,不能不加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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