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基础

             

摘要

现有经济法理论的重大不足要求对其自身进行变革。本文认为经济法不可能产生于自然经济时期,而只能产生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垄断时期,即在垄断时期形成了一种具有盲目垄断性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与民法、行政法的质的规定不相吻合,因而应归经济法调整并构成经济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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