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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认识主体、客体与认识客体

     

摘要

在目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主体性问题成为一个“热点”,于是,主体和客体这一对概念便被人们广泛的应用着,不仅研究哲学的人们应用它们,而且研究文学的,研究美学的,研究历史学的,研究经济学的,研究社会学的,研究伦理学的,研究价值论的,都在应用它们。而在认识论的研究中,许多同志都把主体和客体看作认识论的基本范畴。但是,如果认识论可以把它们作为本学科的基本范畴,那么,以上其他学科可以不可以分别地把主体和客体作为自己的基本范畴?似乎在逻辑上不好说不可以。但如果说可以这样,那么认识论至少在这里是无法同其他学科相区别的。怎么办呢?这里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便是主体与认识主体、客体与认识客体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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