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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衡型刑事诉讼机制的构建

     

摘要

注重制约是刑事诉讼中权力分工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被追诉者主体地位和基本人权的需要。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权力之间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且几乎不受当事人权利的制约,导致刑事诉讼呈现出明显的"追诉推进性"倾向,不利于防错、纠错以及保护无辜,不适应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需要,应当向制衡型转变,即在制约措施设置上实行事先预防与事后纠正相结合;制约权力滥用与强化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督制约并重;进一步明确公检法权力分工,并合理设置权力之间的制约,注重权力制约程序化,实现制约规范化;以及适当强化被追诉方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以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质化、有效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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