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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罚款现象的思考与对策

         

摘要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对罚款可作如下理解:第—,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它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凡是没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和法律没有授权的其它单位都不得行使罚款权。第二,罚款权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有权行使罚款权的机关和单位行使,而且,法律还明文规定罚款由那一级行政机关适用。有行政管理权但无罚款权的机关也不能适用罚款,我国在治安、海关、资源开发、科学技术、金融、交通运输、邮电、卫生、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工商管理、统计、计量、税务等方面颁布了为数不少的行政法规。有的法规中具体规定了行使罚款权的机关,还规定了由那一级机关行使罚款权。比如《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第三,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罚款数额的,应当在法定数额范围内确定,超过法定数额的是违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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