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劳动》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的批复》的意见(试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的批复》的意见(试行)

         

摘要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的批复》,切实做好技工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适用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正式批准的技工学校): 一、有关教师职称的问题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职称,按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试行,定为:实习教员、教员、讲师、副教授四级。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称,按《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执行。经过相应的评定委员会的考核或必要的测验、在业务技术上确实达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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