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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审批服务,现就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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