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近代中外条约中的国际私法规范研究——兼论条约在国际私法案件中的适用

近代中外条约中的国际私法规范研究——兼论条约在国际私法案件中的适用

     

摘要

近代中外条约纷繁复杂,有关国际私法的内容主要出现在正式条约中的政治类与通商航海类条约中。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在领事裁判权下,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采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所属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审断。废除领事裁判权后,中外条约中的国际私法规范相应产生变化。根据条约规定,中国法院取得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此外,条约还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适用、司法协助等内容。近代中外条约关涉国际私法是当时现实的需要,也是近代文明的体现。然而,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条约中涉及法律适用的规范数量与范围有限,既得权保护与司法协助表现出不平等性与单边性。近代中国法律对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没有规定,实践中采用的是纳入方式,条约可以直接适用。法院也有个别适用国际条约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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