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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抵押物租金收益归属——以《民法典》第412条与《破产法》第30、32条的冲突为视角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实行,其中物权编412条规定:自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据此,租金作为法定孳息,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扣押以后是有权收取的。但是如抵押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话,一旦其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是禁止对个人债权人的清偿,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也是整个程序的核心,那么抵押权人还能否依照《民法典》412条收取抵押物的租金。本文正是基于《民法典》于《破产法》的冲突作为主要视角,对破产程序中的租金收益归属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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