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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大气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拓展——以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例

         

摘要

在生活垃圾产量连年上升时,我国一贯的做法是将垃圾进行填埋,但是这会产生很多不可逆的问题,如无法降解导致的土地永久性贫瘠。 而垃圾焚烧发电,能够在焚烧处理垃圾的同时,使垃圾成为火力发电的燃料,为居民生活提供相当可观的电力。[1]譬如,深圳市的老虎坑电厂通 过焚烧垃圾发电,每年减少垃圾直接填埋量100万吨,减排氮氧化物999吨,发电约3.6亿千瓦时。当然,焚烧垃圾发电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其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废气,如毒性极强的二噁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二氧化硫含量上升会造成城市酸雨。[2]当垃圾焚烧所带来的极大社 会效益造成了固有环境效益的减损时,发电焚烧厂就成了民众进行诘难的第一对象。本文旨在展现公益性项目承担责任的特殊性,从而尝试拓宽 此类案件免责事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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