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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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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概论

(一)侵权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析义

(三)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地位

二、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理论的比较法分析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在比较法上的启示

三、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类型化及适用

(一)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类型化概说

(二)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类型化及适用

(三)小结

四、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现状及建议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现状

(二)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建议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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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共计四万余字。
  第一部分为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概论,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在第一部分中,对环境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厘清。通过比较发现,环境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有较大区别,即环境侵权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在厘定环境侵权责任后,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内涵和地位成为重要论述对象。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侵权法上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侵权法上免除加害人环境侵权责任的客观事实。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与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关系体现了免责事由在环境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部分为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理论的比较法分析,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日本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常态,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例外。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也分为两种情形,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免责事由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免责事由。在德国民法上,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并非是所有环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因具体情况而不同。美国环境侵权责任也因侵权类型的不同而选择适用不同的免责事由,并不存在适用一切环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导下,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呈类型化特点。
  第三部分为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类型化及适用,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本部分针对法定的免责事由和非法定的免责事由对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进行类型化分析。侵权法学派和环境法学派关于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观点能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其他免责事由则存在争议。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都是法定的免责事由。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具有严格限制的特点。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具有一般化和类型化的特点。因此,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是适用于所有环境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具有一般化特点,而不可抗力的适用要因具体环境侵权类型而不同。
  第四部分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现状及建议,运用图表统计实证分析的方法。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法律渊源主要存在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环境单行法以及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中。现行环境法律规范对免责事由规定不一致因而产生法律适用问题。各环境侵权法律规范生效时间不同因而产生法律效力位阶问题,而免责事由内容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模式应当进行一般化和类型化。同时,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法律渊源应当体系化。
  第五部分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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