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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训诫权需依法行使——兼及《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修改建议

     

摘要

在今年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中,国家监委发布了一份重要调查通报,认定此前影响较大的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行为违法、不当,武汉市公安局也随即撤销了涉案训诫书。该训诫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既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又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训诫权具有法定的主体、适用情形和实施对象,滥用训诫权对于法治建设、社会和谐稳定都有危害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训诫权等职权,不得法外造权。同时,可以考虑在修改《行政处罚法》时,将“训诫”引入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既能明确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又能发挥对公安机关的指引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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