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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化与分割化:《海牙判决公约》下的不动产问题

         

摘要

《海牙判决公约》谈判过程中伴随着统一化与分割化模式的博弈,但最终采纳分割化的模式,将不动产物权和其他特殊的对人权分割开来。在具体的规定上进行了类型化处理,将一般性不动产租赁和居住性不动产租赁、一般性不动产合同义务和基于不动产物权担保的合同义务、基于对人权的不动产登记和基于物权的不动产登记、排他性管辖效力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区分开来。但在与国内法和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方面,公约则赋予缔约国统一化的义务,不得违反不动产物权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为了有效实施公约,公约谈判中还强调了统一和自治解释公约的重要性,并考虑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定性分歧上的作用。在不动产案件间接管辖上,中国法律没有规定,但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则兼具统一化和分割化双重模式;在直接管辖权上,我国在立法上采纳统一化模式,"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司法解释则采纳分割模式,将"不动产纠纷"定性为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于立法上统一化模式过于武断,建议考虑分割化模式来规定需要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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