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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礼治与法治——兼论春秋非礼坏乐崩而是以礼为中心的时代

         

摘要

春秋时期并非一个礼坏乐崩的时代,而是以礼为中心的时代。春秋礼治是在王室衰微、夷狄滑夏的情况下,齐桓、晋文等春秋霸主对政治、文化秩序的重建,礼主要表现为诸侯间的会盟、朝聘。一方面,要求小国服从大国,根据其命令提供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大国爱护小国,给予相应的帮助,体现为一种“救患、分灾、讨罪”的人道精神。春秋礼治是一种贵族政治,主要依靠贵族威仪的示范和影响,实现社会的治理,并重视对民众的教化,具有人治的特点。法也是春秋时期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且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指法度、常法,是国家制度和治理方法;狭义的法则指刑法。春秋时期的治国法度既包括礼治,也包括法治(刑法),礼与法多有重合之处。但随着郑国、晋国的“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出现,出现了罪刑法定的趋向,对传统礼治形成了冲击,由此引发了礼治与法治之争,但这只是在突出礼治还是法治、以何者为先的认识上的分歧,并不是将二者截然对立起来。随着对法治(刑法)的强调,春秋时期总体上呈现出由重视礼治到重视法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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