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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摘要

<正>在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下全面动员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社会力量,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基本内容。一直以来,我国都提倡在生态文明领域的建设中,要积极推动“多元共治”和“协同治理”,虽然都强调党和政府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领导、核心和根本性作用,但“多元共治”这一观念的落脚点,却是意在突出或者说意在释放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发挥更大、更多的作用。这里的“社会力量”,笔者理解应该包括能够参与、作用于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各种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既包括党政机关单位,也包括在党政机关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党群社团、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等。考虑到本次圆桌的内容安排,笔者将“社会力量”在狭义上限定为一般意义上的“公众”,并且是从法律专业出发来讨论这个议题。对于社会力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有如下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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