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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经济论证的若干问题

         

摘要

<正> 自从党的十一大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重视经济效益,要讲究投资效果。一九八三年九月,中央领导同志又一次指出:发展电力“一定要降低工程造价,选择最优方案,缩短建设周期。” 一九八二年二月,原电力工业部曾颁发《电力工程经济分析暂行条例》,为我国电力工程的经济分析制定了方法和准则。《条例》规定选择电力建设方案和工程特征值时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现实可行,技术先进、经济优越的方案。各比较方案必须具备可比条件:比如,技术上同等程度的安全可靠,运用灵活;各方案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年费用采用同一时期的价格和同一计算精度,并且都考虑收支的时间因素;各方案都符合国家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的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各方案的比较范围应全面反映国民经济整体所受到的影响,据以计算

著录项

  • 来源
    《水力发电学报》 |1985年第1期|25-33|共9页
  • 作者

    王伊复; 陈小梅; 王烈君;

  • 作者单位

    华东电业管理局;

    广西电力勘测设计院;

    广西电力勘测设计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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