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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探讨

     

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范围,并没有作出十分清晰的规定,给理论与实践留下了较大的争论空间。基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从现有文本规定出发,着眼于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原则的彻底贯彻、行政诉讼效率的提高、行政效率的提高、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多维视角的审视,确立行政诉讼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原则,不仅能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监督功效,更有利于促进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源头治理,进而从源头上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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