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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构造论

         

摘要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在性质上应为股东"失权"条款而非"除名"条款,并且在实践中该条的制度绩效并不高。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尚未有股东除名条款,实践中公司以该法第71条作为开除股东依据的做法应当被矫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构造,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着手。实体层面,除名事由的规定权应当赋予章程而非规定于公司法之中,法院同时应当对股东除名的概括性"重大事由"作出提炼与总结;在程序层面,除名决议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人头绝对多数决通过,除名之诉应是除名决议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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