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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摘要

<正>深法制[2015]154号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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