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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及解决

             

摘要

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但其作为某区域生产者所共同拥有的一种集体财产,理论上不能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然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大量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从而引发了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权利冲突。囿于我国现有商标法规定和商标审查机制,仍存在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可能。实践中在处理这类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案件时,应首先明确地理标志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地名商标上可能存在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两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其次,在适用《商标法》第59条时,应在明确区分通用名称抗辩与商标合理使用抗辩基础上,选择将商标合理使用行为的判断作为化解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策略,谨慎将涉案地理标志认定为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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