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更好地平衡公益性科研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美国在健全和完善公益性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方面做了长期的探索和努力,1980年“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实施彻底变革了美国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虽然对美国现行的公益性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仍存在争议,但其对推动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明显制度功效仍然吸引了其他各国争相效仿。我国新修改的《科技进步法》也基本借鉴了“拜杜法案”的基本原则。但是和“拜杜法案”比较,我国对公益性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行了更加宽松和慷概放权的管理措施。无疑这对调动科研人员参与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具有明显的制度功效,但是也出现了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调控职能缺失、公益性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流失以及公益性科研与私营性科研之间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