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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认定的金融机理和法律解释

         

摘要

违法所得是影响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违法犯罪形态的复杂化,导致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操纵期间是计算违法所得的时间基准,应基于操纵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金融机理,完整刻画操纵行为和准确划分操纵期间。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执法司法目标,继续采用实际收益法认定违法所得是较优选择,同时应赋予行为人以其他金融模型矫正计算结果的申辩权利。操纵期末持有的余券价格属于操纵违法所得,应根据操纵行为与市场价格关联性、持仓水平、行政稽查或司法介入情况、复牌后市场反应等具体要素进行司法核定。股票分红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异常因素”,操纵主体用以获得资金、账户等的费用属于犯罪成本,均应纳入违法所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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