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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溯源与制度回应--以自然保护地法制为例

             

摘要

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制化是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随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超越解释论的牵绊,其对环境法基本价值理念的遵循、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践行以及对整体政府理论的运用,构成了一个自洽的理论框架。规则创制是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前提。政策与立法的互动、区域立法的协调以及规则体系的内洽,是生态环境协调治理规则创制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集中体现在自然保护地法制领域。为此,应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重视过程管理,并确保保障机制与评价机制的顺畅运行。这既是协同治理实践的内在需求,也是呼应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制理念的必然结论,并在自然保护地法制完善中凸显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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