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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司法改革的两种倾向

         

摘要

<正> 目次一、大理院:兼理行政事务二、法部:制约、分享审判权三、结语中国司法制度的近代化肇始于1906年开始的清末新政。在清亡前五年间,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建立了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司法审判机构,还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确保司法独立的法律法规,司法独立至少在制度层面得到了认可和保障,并成为晚清新政最为重要的改革成果。对于晚清司法改革这一相对完整的制度建设过程的细节重构和理论反思,无疑是值得尝试且有意义的探索,因为直至今日,我们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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