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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事立法现代化的两个关键问题

         

摘要

我国的立法工作很大程度上未能迎合社会对法制的需求,这在民事立法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民事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立法者在立法理念上的缺失以及立法方式上的路径误区。为了解决这两个关键问题,在立法理念上,我们应当加强民事立法的协调性理念、及时性理念以及全球化理念;在立法方式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专家在民事立法中的重要性地位,改变以往官员立法的传统,确立专家在民事立法中的主导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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