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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侵权领域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及类型化

         

摘要

纯粹经济损失是广受争议的法律范畴之一.一般而言,纯粹经济损失是与物或人身的损害无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具有直接性、不确定性、拟制性等特点.基于水闸理论、抑制因素、价值位阶因素等学说,多数国家侵权领域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受到诸多限制,我国立法及司法大体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文没有明确提及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纯粹经济损失秉持消极的态度.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不能一律拒绝,应当有限度的给予赔偿.具体而言,应确立以造成损害的确定性和直接性——因果关系为主,加害人的注意义务为辅的复合标准,进而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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