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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

人工智能具有强弱之分,强人工智能(体)具备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技术与伦理基础.基于一定的技术事实,恐怖主义犯罪可能由网络恐怖主义转向人工智能恐怖主义.人工智能恐怖主义行为并未脱离恐怖主义之本质,它可能包括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传统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强人工智能体(智能机器人)独立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以及人"机"共同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等类型.然而,现行刑法尚不足以规制人工智能恐怖主义.须秉承敌人刑法观之立场,对恐怖分子从严惩处,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微犯罪者宜以市民刑法待之.要更新立法,在刑法总则中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在刑法分则中专节规定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的基础上增设相应罪名;在司法解释中纳入人工智能恐怖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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