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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以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视角

     

摘要

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升级与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使诸多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借机滋生和蔓延,其中以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为甚.我国应逐步建立以行业自律为基础、行政监管为主导、刑法规制为底线的行刑交叉的立体联动式,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的全程覆盖的互联网金融管制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网络集资平台资金流转环节等方面进行监管,构建和完善全面、及时、动态、高效的互联网金融行政监管模式.刑法应对互联网金融涉嫌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限缩性规制,提高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兼顾实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平衡、协调.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的“行刑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刑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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