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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解释与适用

     

摘要

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来临,为防范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应当合理解释与适用现有规范,妥善处理人工智能犯罪问题.对于单纯采用物理方法破坏人工智能产品的行为,应当以传统犯罪来处理;侵犯人工智能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应以《刑法》第285条及第286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通过物理手段干扰人工智能的机械系统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定罪处罚,危害到国家安全的,也有可能成立相应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同时损坏财物的,可成立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现阶段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现行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行为仍应在传统犯罪框架下讨论,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具有道德思考能力和学习能力的超人工智能,应纳入刑法理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讨论情形.对于强人工智能,研发者必须合理限制强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能力,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来预见强人工智能可能对人类造成的伤害,使用者也必须具有高于使用一般产品的注意义务,在购买产品时知晓该产品属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后,就产生了相应的预见义务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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